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桐城市促进旅游民宿规范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双新产业园,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桐城市促进旅游民宿规范发展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10日
桐城市促进旅游民宿规范发展的实施办法
为充分发挥我市文化旅游资源优势,加快旅游民宿发展,规范旅游民宿经营行为,促进全域旅游,助力乡村振兴,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旅游民宿发展的指导意见》(皖政办﹝2021﹞2号)和《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 065—2019),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基本定义
旅游民宿是指利用闲置资源,经营性用客房不超过4层、建筑面积不超过800㎡,为游客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由经营主体按程序申报,经桐城市旅游民宿规范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民宿办)联合评审通过、实行统一管理的旅游民宿,授予“桐城精品民宿”称号和标牌。二、发展目标及举措
(一)发展目标。“十四五”期间,进一步理顺旅游民宿管理体制机制,完善配套政策,明确发展布局,重点打造民宿集群和精品民宿。力争到2025年,全市旅游民宿达20家,接待床位300张,打造民宿集群2个、等级旅游民宿8家,旅游民宿管理更加规范,接待能力和服务水平不断提升。(二)主要举措
1.强化规划衔接引领。编制《桐城市旅游民宿发展规划》,有机衔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乡村振兴战略,完善管理体制机制,完善配套政策,合理布局旅游民宿基础设施与服务设施,规范旅游民宿开发建设。重点支持自然资源环境较好、文化底蕴深厚、具备核心旅游吸引物的地区,大力发展特色民宿集群和等级旅游民宿,带动文化和旅游发展提档升级。2.完善配套支持政策。对旅游民宿和民宿集群的规划设计、桐城精品民宿、等级旅游民宿等予以政策支持,具体奖补办法和《实施细则》纳入《桐城市文化旅游体育产业扶持政策》。推进民宿集群发展,对民宿集群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扶持实行“一事一议”。
3.突出抓好环境保护。在旅游民宿规划和开发中,突出与周边环境的良性互动,注重与周边人文自然环境的协调发展;应结合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持续深度实施“厕所革命”。旅游民宿经营者应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等方面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污水处理设施,做到无害化处理和达标排放;具备固定和围闭的垃圾存放设施,实行分类处理,并及时清运。4.有序盘活闲置资源。积极探索通过回购、租赁、置换、退出等模式,依法盘活闲置宅基地、闲置农房、村集体用房等资源。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自营、入股、联营等方式,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发展旅游民宿业。
5.打造旅游民宿精品。加强主题客房、特色餐饮、健康养老、森林康养、农事体验、工艺研学、亲子课程等产品开发,建设适应不同需求的旅游民宿。结合自然生态、历史文化、生产生活方式,开发创意产品及体验项目,提升趣味性,打造特色鲜明、品质优良的产品体系。积极策划和包装“桐城精品民宿”品牌,对全市旅游民宿实行统一标识、统一宣传、统一推介,提升民宿品牌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引导旅游民宿创新发展,突出个性化、主题化,创建一批等级旅游民宿,发挥示范带动作用。6.注重强化科技支撑。实现旅游民宿移动通信信号和无线局域网全覆盖,为游客提供便捷、安全的线上预订、信息查询、支付服务。运用AR、VR等现代科技手段,设计开发智慧旅游民宿产品。整合利用现有平台,完善监测统计、分析预测、市场引导、推介营销等功能。
7.动态实施标准管理。加强对旅游民宿的标准化管理,建立动态管理机制,推进服务质量等级评定,促进旅游民宿在资源开发、产品建设、安全管理、环境卫生、服务水平、社会责任等方面良性发展。推出一批精品旅游民宿,发挥示范带动作用。8.宣传推广民宿品牌。将旅游民宿纳入年度文旅宣传推广计划,综合利用传统媒体和微博、微信、微视频等新媒体平台,多渠道推介旅游民宿产品及线路。将旅游民宿纳入我市精品旅游线路,向社会发布推广。
9.强化民宿人才培训。支持本地能人和优秀人才返乡创业参与旅游民宿开发建设,鼓励招用本地劳动力。将旅游民宿规划设计人才、经营管理和服务人员纳入乡村旅游培训计划,着力提升管理水平,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进一步建设懂经营、善管理、高素质、专业化的旅游民宿人才队伍。三、旅游民宿申报条件及流程
(一)申办条件。申办旅游民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治安管理安全条件
(1)具备必要的防入侵、防盗、防安全事故等防范设施和贵重物品保管设施。客房的门、窗须符合防盗要求,并设有符合防盗要求的物品保管柜(箱);(2)配备必要的监控设施,覆盖住宿区域主要通道和相关重要部位,监控录像保存1个月以上;
(3)安装并能熟练使用符合实名制管理要求的信息登记平台,严格落实旅客住宿登记制度;(4)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治安保卫人员,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培训,主动消除安全隐患。
2.消防安全条件(1)位于镇(不包括城关镇)、村庄,利用村民自建住宅进行改造的旅游民宿,消防基础设施、消防安全技术措施、消防安全检查等按照《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相关规定执行。上述范围外的,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要求。
(2)对已经投入使用的旅游民宿消防安全技术措施不符合要求的,应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改造,完善消防安全技术措施。3.环保条件
(1)生活和餐饮污水必须无害化处理后达标排放,可以直接或经预处理后纳入村级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2)产生的油烟必须配套设置污染防治设施,油烟经处理后应当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
(3)生活、餐饮垃圾分类收集整理并及时清运。4.食品安全条件
(1)须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2)后厨各区域要设置合理,保持整洁有序、干净卫生;
(3)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冷冻冷藏和餐具消毒保洁等设备设施;(4)所有的食品经营从业人员都要进行年度健康体检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5.卫生安全条件(1)须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体检合格证明,个人卫生良好;
(2)须设置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等设施设备(布草间及消毒间);(3)客房床上用品、毛巾、浴巾和非一次性拖鞋等公共用品用具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保持干净、整洁;
(4)卫生间使用方便,每日清洗消毒,清洁无异味;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牙刷、沐浴露、洗发水等用品用具应建立索证索票制度;(5)公共用品用具须按照相关卫生规定清洗消毒保洁;
(6)客房内及室外公共场所(过道、走廊等)须设置醒目的禁烟标志;(7)应采取有效防蚊、蝇、蟑螂和防鼠措施;
(8)机械通风装置应运转正常,过滤网应定期清洗、消毒;使用集中空调的旅游民宿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的要求。6.其他条件
(1)旅游民宿选址应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桐城市全域旅游规划、旅游景区规划以及其他相关规划;(2)旅游民宿用房需有合法用地手续,经营场所产权应当明晰、无纠纷,符合有关房屋质量安全要求;
(3)旅游民宿应充分利用现有建筑,确需新建或扩建的单体建筑层数最高不超过4层,且需配备救生软垫,每楼层房间床位与房间面积(不含洗漱间)比不超过1/2.5;新建、扩建或改貌的建筑风貌应与当地人文民俗、村庄环境景观相协调,结构安全牢固,各区域采光、通风良好;(4)道路通达条件较好,新、扩建建筑不得占用耕地、生态红线、水利红线,不破坏林地,无地质灾害和其它影响公共安全的隐患;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5)从业人员应当参加文旅体、公安、消防救援、环保、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组织的培训考核;(6)邻里关系和谐,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乡规民约,无影响社会稳定因素存在;
(7)旅游民宿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明码标价,并公布投诉电话;(8)利用闲置的文物古建筑开办旅游民宿,应当按照文物的级别报相应的管理机关审批同意后方可开设,并在不改变文物古建筑整体结构和风貌的前提下,确保文物整体安全。
7.禁止性条件(1)不得在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重要自然与文化遗产、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等高敏感区域新建、扩建旅游民宿项目;
(2)不得借开办旅游民宿名义建设私人会所(会馆)等;(3)不得利用违法建设或违法建筑物开办旅游民宿;
(4)法律法规政策禁止性的行为。(二)申报流程。旅游民宿申报流程如下:
1.提交申请。经营主体向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领取并填报《桐城市旅游民宿登记表》(附件2)。2.镇街初审。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组织派出所、村委会等,对照旅游民宿申办条件予以初审,并在《桐城市旅游民宿登记表》上签署初审意见。
3.联合评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同意后,提交市民宿办评审。由市民宿办组织公安、住建、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现场踏勘、联合评审,分别在《桐城市旅游民宿登记表》上签署评审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由市民宿办一次性告知申请人。4.给予授牌。联合评审通过的,纳入桐城市旅游民宿统一管理,授予“桐城精品民宿”称号和标牌。“桐城精品民宿”授牌有效期三年;三年期满后,由市民宿办组织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予以摘牌。
四、监督管理。成立桐城市旅游民宿规范发展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政府办分管负责人、文旅体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文旅体局、公安局、消防救援大队、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卫生健康委员会、生态环境分局、城管执法局等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市民宿办),由市文旅体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市民宿办主任。领导小组负责旅游民宿规范发展过程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及管理过程中涉及全局性、政策性问题的协调和处置。市民宿办负责牵头旅游民宿的联合评审和日常管理工作。各成员单位依法履职尽责。五、法律责任
建立旅游民宿违法行为查处联动机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日常巡查监管,发现违法建设及经营行为及时处置并报市民宿办,由市民宿办督促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涉及多部门的,由市民宿办牵头实施联合执法。对监管缺失或履职不到位的,由市民宿办报市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处理。旅游民宿经营者对游客在体验活动中可能出现危险的情况负有提醒告知义务,安全隐患区域必须设置警示标识,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当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民宿经营者须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并立即如实报告属地人民政府和市相关部门。
当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政府发出紧急避险或人员转移指令后,旅游民宿经营者应协助政府部门做好游客的劝返或转移工作。对不服从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指令)和其它紧急措施要求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旅游民宿出现以下情况的,予以摘牌:
1.出现重大卫生、安全、消防等责任事故的;2.发生游客重大有效投诉事件的;
3.在经营过程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经有关部门责令整改后拒不整改的;4.日常运营管理达不到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开办旅游民宿必须具备条件的。
旅游民宿被摘牌的,自摘牌之日起,满三年后方可重新申报。六、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市文旅体局会同市旅游民宿规范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解释。本实施办法未尽事宜及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